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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器材伤人赔偿责任由谁来担?
小区健身器材伤人
赔偿责任由谁来担?
小区健身吊环脱落砸伤业主
开发商、物业公司各执一词……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涉案小区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使用,因此涉案健身器材的维护管理人应当是某物业公司。同时,涉案健身器材已经过了质保期限,所以某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
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将涉案健身器材移交给某物业公司,因此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所有人,应付维护之责,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究竟谁该为“惹祸”的健身器材“买单”?
且听法官为您细细道来~
居民锻炼受了伤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夏某系涉案小区业主 某房地产公司系涉案小区建设单位 2022年1月10日 夏某在小区内健身器材场地使用吊环时,吊环及连接臂因螺丝松动而突然掉落,砸到夏某的头部和面部,致使夏某受伤。 2022年3月8日 夏某报警,由此得知涉案健身器材由某房地产公司安装,某房地产公司为所有人,某物业公司为管理人。后经民警调解未果,夏某无奈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971.64元。 接下来 让我们按照时间线 回顾一下案件事实吧~ > 2018年9月27日 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作为乙方就涉案小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向其移交共有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乙方在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整改。 > 2020年10月14日 涉案小区竣工验收合格 > 2020年11月6日 涉案小区交付使用 夏某收楼时,涉案健身器材已经建成并且可以使用。截至起诉时,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已经就涉案小区的电梯、绿化等项目完成交接,但并未交接涉案健身器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核算确认夏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07.37元,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属于《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作为所有人的某房地产公司与作为管理人的某物业公司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既未与某物业公司完成健身器材的交接查验手续,也没有移交技术资料,同时不能证明涉案健身吊环在事发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此应当推定某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责任。 另外,涉案小区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时已经一年有余,某物业公司理应知晓涉案健身器材系小区配套设施,且物业管理费采取包干制,应包含健身器材的维护费用。某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后,及时完成了电梯、绿化等项目的交接,唯独没有交接健身器材,此情形下应当将小区交付使用的时间视为健身器材交接完成的时间。 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有义务主动联系某房地产公司办理健身器材的交接事宜,并且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然而,某物业公司并未妥善履行服务管理义务,致使夏某发生损害,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二公司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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