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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32楼的孙女士被判刑了!物业紧急通知:2楼以上业主注意啦!
4月10日上午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高空抛物案件
家住小区高层32楼的孙女士
从楼上扔下花盆
险些砸中楼下一女童
被告人孙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
系镜湖区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的住户
其在居住的楼栋顶层平台上
拉了绳子用于晾晒衣物
2021年10月6日13时许
被告人孙某某至其居住的
顶楼平台收取衣物时
发现自己种植了蔬菜的泡沫箱子上
被人放了花盆和塑料篮子等杂物
一气之下先后将篮子
和含有泥土的花盆从顶层平台扔下
篮子掉落在单元门
二层伸出的平台上
花盆坠落至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
路过的女童险被砸中
女童家人反映至小区物业
物业工作人员报警至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10日22时许
孙某某在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
被抓获到案
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 法院审理认为: 孙某某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楼栋顶层向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 …… 3 普法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尊敬的各位业户: 为营造一个更安全文明的环境,物业公司特提示您: 1、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产生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切勿高空抛物! 2、小区内垃圾桶均已配置到位,废弃物品请投入垃圾桶内,切勿高空丢弃。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引导小孩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教育并监督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丢弃任何物品。 4、请各装修业主告诫工人切勿乱扔东西。 5、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户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责任,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发现有高空抛物行为的请进行制止谴责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6、2021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罪已写入刑法,违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和谐小区的建设离不开您和家人的配合与支持,祝大家生活愉快! 陕西金辉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5日物业温馨提示
禁止高空抛物,注意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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