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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的怪圈:物业管理和房产商有关吗?
前段时间有个京城房地产大腕,在某财经论坛上发表了一通名为“物业管理和房产商基本无关”的高论,主要论点是:
1、当我(房产商)把房子销售给你(业主)以后房子的产权就属于业主,你们家里要请什么样的保姆请什么样的保安,由业主管理会决定。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己开发的房子不能自己成立物业公司管理。
2、哪个行业市场化(程度高)哪个行业就提高。所以不是北京的物业管理如何落后,而是广州、深圳、上海的物业管理市场发展比北京早。北京业主管理委员会在过去几年时间基本上是负向淘汰。现在一个小区,七个人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勾心斗角。极个别的几个就把北京的物业管理整个形象搞得非常差。
他的结论说:物业管理是服务行业,没有做好的一个原因是市场化程度低造成的,另一个原因是业主委员会让一部分坏人当道。
看到这篇报道,我先担心是不是记者写错了,但是大腕既然自己不出来更正,我就替他来更正吧:
1、看不到《物业管理条例》哪一条哪一款写有“房地产开发商自己开发的房子不能自己成立物业公司管理”或类似意思,倒是在“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中用了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共十一条,基本说明了房地产商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保留和尊重业主共用物业、配置和移交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七类资料和管理用房、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等与物业管理非常有关的内容。他不至于用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管分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管资质企业的原则,来偷换两者有关的概念吧?物业管理既为一个服务过程,开头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难道大腕“忽略”了?
2、按照“北京业主管理委员会在过去几年时间基本上是负向淘汰”的字面理解,大约是说北京的业委会前几年基本上是好人走了坏蛋留下。大腕既然还说了“越是有点尊严有点教养的人就辞职了,**留下来的**是想占便宜,心术不正的”,后面也就没有必要说把整个北京物管形象搞差的是“极个别”了吧?那么需要大腕解释的是:他认为现在北京的业委会中,到底是好人多,还是坏蛋多?如果就算坏蛋多了,那么就能说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无关吗?
3、可能出现房地产市场化程度高而同时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度低的情况吗?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调节下产生的房产(物业),反而会交给靠计划调节的非市场经济机制的物管企业去管理?他似乎想说,在北京产生他这样的**房地产大腕是正常的市场化程度高的结果,而北京物管比深圳上海差则是北京市场化程度低的结果。这是什么逻辑?占了便宜卖乖?
他若是个普通人,我只会寻思话怎能这样说。他既然是“公众人物”,我还想知道他为什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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