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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被烧毁,人被拘留!请不要再说物业多管闲事
3日8时许,上海浦东新区一小区某居民楼内,一组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起火,火焰点燃了客厅杂物,并造成两名租客被困。消防员接警后迅速出动处置,并救出被困人员,由于扑救及时,火灾未造成人员受伤。经了解,事发小区配备有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以及电梯智能阻车系统,然而租客刘某某却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下带到房间过夜充电,结果电池于早晨冒烟起火酿成火灾。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刘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平时物业制止你们
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时候,
你们口口声声说物业多管闲事,
这下还说多管闲事吗?
据**新闻报道
有80%的电动车火灾
是在充电时发生
有90%电动车火灾致命
因置于过道楼梯间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
0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物业提醒您 请养成良好的充电习惯 做到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 不进楼、不入户 使用身边的集中充电设施 为您的爱车续航 坚决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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